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與服務 保障擴大內需投資建設項目質量和效益的通知
建市[2009]6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積極應對國際經濟環境對我國經濟的不利影響,黨中央、國務院做出了進一步擴大內需保持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大決策,大力推進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災后重建。為保障擴大內需投資建設項目的質量和效益,現就進一步加強建筑市場監管與服務提出如下要求:
一、統一思想,加強服務
(一)統一思想,認真落實。民生工程、基礎設施、生態環境建設和災后重建等建設項目的質量和效益關系到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和國家發展的長遠大計。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的決策和部署上來,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加強服務、依法監管、創新機制、促進發展”的原則,增強服務意識,認真履行建筑市場監管職責,不斷完善建筑市場監管方式,努力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建筑市場環境,為擴大內需投資建設項目提供有力保障和高效服務,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
(二)積極協調,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與發展改革、國土、規劃、環保等相關部門協調溝通,合理安排項目立項、土地、規劃、環境評價、招標投標、施工許可等審批工作,建立擴大內需投資建設項目快速審批通道,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簡化手續、縮短時限,確保工程項目盡早開工建設。
(三)加強指導服務,改進管理方式。各地要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相關項目的對口咨詢、靠前服務和跟蹤指導,完善信息化服務,及時協調解決項目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要加強對擴大內需投資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法律咨詢和指導服務;簡化非國有投資項目招投標的環節;合理縮短中小型項目的招標時限;鼓勵采用工程總承包、全過程項目管理等招標模式;充分發揮有形建筑市場服務功能,推行網上招標備案、投標報名、電子標書及計算機輔助評標等信息化服務手段,提高招標效率,加快工程建設進度。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稅務等部門認真落實建筑業稅收有關政策規定,根據建筑行業的總體稅賦和實際盈利水平,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按規定程序合理核定征收范圍和標準,解決建筑業企業重復納稅問題,減輕企業負擔,促進企業發展。
二、依法監管,保障建設項目質量和效益
(五)嚴格基本建設程序。建設項目必須堅持先勘察、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進一步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建設單位應當保證工程建設前期各項手續合法有效,嚴格履行項目報建、用地許可、規劃許可、招投標、施工圖審查、施工許可或開工報告、委托監理、質量安全監督、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工程技術檔案移交等法定建設程序,保證工程建設的合理周期和費用。各地要切實防止借口加快建設、不履行法定建設程序情況的發生。
(六)嚴格市場準入清出制度。建設工程企業必須在資質許可范圍內從事相關建設活動,嚴禁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承攬業務,注冊執業人員要強化法律責任。各地要進一步加強企業資質動態監管,建立注冊執業執法檢查制度,對不滿足資質標準、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以及出租、出借、重復注冊、不履行執業責任等行為的企業和執業人員,要及時依法撤銷或吊銷其資質、資格,清出建筑市場。
(七)遏制虛假招標和串通招投標行為。各地要加強招投標中的圍標、串標治理,整治招標代理機構串通招標人或投標人操縱招標投標等違法違規行為,抓住典型案例嚴肅處理;加強評標專家管理,建立培訓、考核、評價制度,規范評標專家行為,健全評標專家退出機制;建立市場價格指數發布和風險防范機制,加強中標合同價格和工程結算價格跟蹤管理,堅決制止不經評審的最低價中標做法。
(八)加強合同履約管理。各地要加強對工程總承包、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以及勘察、設計、監理、項目管理等合同的履約管理,對合同中違反法律法規的內容要及時指出和糾正;建立健全合同履約監管機制,將合同履約監管與質量安全監督相結合,重點查處轉包、掛靠、違法分包工程、簽訂陰陽合同等違法違規行為;強化對合同重大變更的備案管理,及時掌握合同履約情況,減少合同爭議的發生。
(九)嚴格工程監理制度。依法必須實行監理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裝,不得進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監理單位要落實項目總監負責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合同以及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實施監理,按照規定監理程序開展監理工作,保證工程項目監理人員專業配套、人員到位,確保監理工作質量。
(十)嚴格建筑節能監管。建設單位要嚴格遵守國家建筑節能的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相應的建筑節能標準和技術要求委托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開工建設、組織竣工驗收。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其注冊執業人員,要嚴格按照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施工、監理。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成后應進行建筑能效專項測評,凡達不到工程建設節能強制性標準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十一)加強施工現場監管。各地要盡快建立工程項目數據庫,與企業資質、執業人員數據庫形成統一的信息管理平臺,實現市場與施工現場監管信息的及時聯通,實施全過程、全方位閉合管理,提高監管的有效性;嚴肅查處中標企業不履行合同及投標承諾,隨意變更施工現場負責人及主要管理人員等違法違規行為。要嚴格落實施工現場總承包單位負責制,總承包單位對所承包工程的施工質量、安全生產和由其分包工程的工程款撥付、分包單位勞務用工、農民工工資發放等方面負總責。總承包或專業承包單位必須依法分包工程,嚴禁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建設單位直接發包的專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負責協調、督促專業承包單位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并支付相應的管理費用,保證施工現場統一管理,否則建設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和后果。
(十二)進一步規范工程款支付行為。各地要嚴格施工許可環節審批,防止建設資金不到位的項目開工建設;要結合施工合同履約監管,建立對建設資金、商品房預售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機制,督促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規范工程款結算行為,加快建立由相關政府部門推動,仲裁機構和法院等部門聯動的快速裁決機制,及時解決合同爭議問題。逐步建立農民工身份識別、勞動技能培訓、從業記錄、工資發放等信息的管理制度,為規范勞務用工、解決勞務糾紛提供有效的依據和手段;配合勞動保障部門加大執法檢查力度,規范勞動合同訂立、履行,嚴肅查處違法用工、拖欠農民工工資等行為。
三、創新機制,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機制。各地要加快建筑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收集有關企業、執業人員的違法違規、合同履約等市場行為信息和銀行、工商、稅務等部門的相關信用信息,建立全面、動態的信用檔案;健全信用信息發布、查詢制度,并通過網絡、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守法誠信以及嚴重違法違規的企業和執業人員名單,引導市場主體選擇誠信的合作者,構建依法守信的市場信用環境。對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各地除按時在省級建筑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公布外,還應在公布之日起7日內,按規定上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在全國建筑市場誠信信息平臺上公布。
(十四)加快推行工程擔保制度。各地要加大工程款支付擔保和承包商履約擔保工作力度,積極培育工程擔保市場,加強對擔保機構的資信管理,健全擔保機構備案、保函保管等制度,有效防止虛假擔保等問題;要將工程擔保與信用機制相結合,實施信用差別化管理,提高違法違規企業的工程擔保額度,加大其違約失信成本,充分發揮經濟手段調節、規范市場的作用。
(十五)加快建筑業產業結構調整。各地要結合當前經濟形勢,堅持以市場為導向,統籌規劃本地區建筑業發展,指導企業調整產業結構。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要積極推行工程總承包、工程項目管理等組織實施方式,促進企業調整經營結構;支持大企業做大做強、中小企業做精做專,形成大中小企業、綜合型與專業型企業互相依存、協調發展的產業結構,適應國家投資體制和建設項目組織實施方式改革的要求。
(十六)充分發揮行業協會作用。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各行業協會要加強自身建設,改進工作方式,深入開展調查和相關政策研究,反映行業訴求,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要建立自律約束機制,完善行業管理,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要堅持服務理念,積極組織開展有關學習、交流、咨詢、培訓等活動,提高企業和從業人員素質,促進對外交流,推動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二○○九年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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